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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教育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

日期:2020-03-17    來源:    作者:    點擊量:5756

    為促進期貨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起草了《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經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19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以發布,自2020年312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期貨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切實加強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根 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 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規定》) 《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期貨經營機構是指期貨公司及其從事期貨 相關業務的境内子公司會員;工作人員包括與公司建立勞動關 系的正式員工、勞務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員等。為期貨公司提 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 稱“協會”)自律管理的其他會員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參 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協會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進 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要求

       第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承擔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應 當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專門章節明确廉潔從業要求,建立涵蓋所 有業務及各個環節的廉潔從業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納入整個内部 控制體系之中,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範體系、事中管控 措施和事後追責機制,明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層級 管理人員的廉潔從業管理職責,主動防範、應對、報告廉潔從業 風險,并對廉潔從業風險管控工作的相關底稿留檔保存。 

       第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層 級管理人員應當充分了解廉潔從業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廉潔從業 要求,并承擔相應的廉潔從業管理責任。 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标,對廉潔從業管 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期貨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廉潔管理目标,對廉 潔運營承擔責任。期貨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 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各級負責人應加強對所屬部門、分支機構或 子公司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管理,在職責範圍内承擔相應管理責 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廉潔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範,并 将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納入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 用、執業資格注冊、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 情形時,應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第七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強化财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 規範行為。對于業務活動中産生的費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決策 流程和具體标準,确保相關費用支出合法合規。 

       第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加強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 措施,防範工作人員利用内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客戶信息、商 業秘密等信息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完善利益沖突識别和管理機制, 明确利益沖突的審查機制、處理原則和方法,防範因利益沖突處 理不當出現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每年開展覆蓋全體工作人員的廉 潔培訓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員熟悉廉潔從業的相關規定,提高工 作人員廉潔意識,并在新員工入職、崗位調整、員工晉升時,向 其傳達相應的廉潔從業要求,要求其簽署廉潔從業承諾。

       第十一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指定部門對本機構及其工作人 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廉潔從業内部檢 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責任人為中國共産黨黨員的,同時按照黨的紀律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 10 工作日内,向協會報告: 

(一)期貨經營機構發現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且進 行内部追責的; 

(二)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協會工作人員利用職 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利益等違反廉潔規定行為的; 

(三)期貨經營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因違反廉潔從業相關規 定被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采取紀律處分、行 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處理的。 


第三章  廉潔從業要求

       第十三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期貨相關業務 活動中,應廉潔從業,遵守中國證監會《廉潔從業規定》,不得 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不得幹擾或者唆使、協助他 人幹擾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 定的内部規定及限定标準,依法合理營銷。 

       第十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向協會申請辦理業 務備案、從業人員資格申請、參加協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和資質 測試、接受協會自律檢查等過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以《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列示的方式向協會工作 人員輸送不正當利益;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協會自律管理決定、自律管理工 作安排,或以不正當方式獲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三)拒絕、幹擾、阻礙或不配合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開展 自律管理工作; 

(四)其他影響協會正常開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期貨經紀業務 及其他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謀 取不正當利益: 

(一)通過返還傭金或其他利益、違規給予部分客戶特殊優待、向不滿足适當性要求的客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等方式,謀 取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 

(二)通過向特定客戶銷售風險與收益明顯不匹配的産品, 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通過委托不具備資質的機構或個人招攬客戶,輸送或 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規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洩露客戶資料、賬戶信息、交 易情況等,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風險管理業務、 資産管理業務或提供有關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 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間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 客戶信息違規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有關證券期貨交易活動; 

(二)侵占或挪用受托資産,或以明顯偏離市場公允估值的 價格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三)不公平對待不同産品,在不同賬戶之間或同一結構化 産品優先級和劣後級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四)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或利用信息優勢、資金 優勢、持股持券持倉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影響證券、期貨 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價格、交易量; 

(五)通過讓渡資産管理賬戶實際決策權限等方式為客戶的 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産向第三方輸送不正當利益或向 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費用;

(七)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在管理客戶資産時 進行明顯不必要的證券期貨交易; (八)代表投資組合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的過程中,不按照 客觀獨立的專業判斷投票; 

(九)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 業務中,不得通過以下方式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對其獨立客觀執業構成影響的财物或其 他好處; 

(二)違反獨立客觀執業原則發布研究報告或觀點; 

(三)将期貨研究報告内容或者觀點違規提供給公司内部部門、人員或其他特定對象; 

(四)以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團隊謀取有利評選結果、傭金 分配收入或績效考核結果; 

(五)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财務顧 問、法律顧問、産品代銷、中間介紹等服務中,不得簽署虛構服 務主體或服務内容的協議,不得利用本機構或客戶資産,向不具 備相關專業能力或未提供相應服務的第三方支付咨詢費、顧問費、 服務費等費用。 

       第十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息技術服務外包、 物品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投标、人員招聘等業務相關活動中,應 建立嚴格的内部監督管理機制,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防範相 關工作人員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不斷提高專業勝任 能力,在客戶招攬、業務承攬過程中,應通過合法正當競争獲取 商業機會,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協會對會員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檢查,并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将廉潔從業管理情況納入檢查範圍。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隐匿、銷毀相關證據材 料。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協 會按照有關自律規則的規定采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訓誡、公 開譴責、限期整改、暫停或撤銷從業資格、暫停會員部分權利等 紀律處分。其中受到訓誡、公開譴責、限期整改、暫停或撤銷從 業資格、暫停會員部分權利等紀律懲戒的,按規定将紀律懲戒信 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和協會行業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各層級管理人員對本機構及工作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 負有管理責任的,協會參照前條規定進行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建立了有效的廉潔從業内控制度, 主動發現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并積極有效整改,落實内部追責,且 及時向協會報告的,或者已經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的,協會可以對 其免除紀律處分或從輕、減輕處理。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采 取措施有效減輕或消除不良影響的,協會可以對其免除紀律處分 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應當從重處理: 

(一)産生較大不良影響; 

(二)在協會檢查、調查過程中,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或資 料,僞造、隐匿、篡改、毀損證據,或者逃避、拒絕、阻礙協會 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複、 陷害的; 

(四)協會認定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協會發現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反 黨紀、政紀的,将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反證券期貨相 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涉嫌違法犯罪 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 督、檢查、問責。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