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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非宣傳月】以案說法第六期:合規執業 審慎履職

日期:2020-05-19    來源:金源期貨    作者:金源期貨    點擊量:3973



【以案說法】第六期

合規執業 審慎履職



一、案件還原

2013年1月,某期貨公司的業務員李某找到沈某,向沈某推薦該期貨公司的保本無風險且年收益12%的理财産品。沈某同意後,李某于2013年1月9日為沈某辦理了開戶手續,并簽訂了《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客戶須知》、《期貨經紀合同》、《開戶申請表》等一系列開戶文件。2013年1月10日,沈某的期貨賬戶首次進行了客戶登錄并修改了初始交易密碼,并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1月14日共入金200萬元,2013年1月15日出金20萬元,2013年8月2日出金272479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該賬戶期末結存0.42元、手續費223160.58元、總盈虧-1304360元。

沈某後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進行投訴。經調查,李某在沈某的《開戶申請表》中留存了他人的電話,造成沈某未能接聽期貨公司的回訪電話。從該期貨公司提供的商品期貨開戶标準回訪記錄的内容來看,沈某無法被再次告知期貨交易風險以及嚴禁工作人員從事代客理财業務、嚴禁工作人員對客戶做獲利保證以及妥善保管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等重要内容。因此,李某的上述行為存在明顯過錯。2014年8月20日,中國期貨業協會因李某上述行為,決定給予李某“撤銷從業資格并在3年内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的紀律懲戒。

沈某在向監管部門提出投訴後,向法院起訴了李某所在的期貨公司,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後認定:期貨公司有義務向沈某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該期貨公司與沈某簽訂的《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告知書》,亦能證明該期貨公司知曉其基本義務。本案中,該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李某在《開戶申請表》中未如實填寫沈某電話号碼,緻使沈某未能接聽到回訪電話。因李某與沈某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包括《開戶申請表》時代表期貨公司,屬于李某在該期貨公司經營範圍内從事的期貨交易行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範圍内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産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法院酌定判決該期貨公司向沈某賠償損失223160.58元。


二、案例評析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争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李某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給沈某及其所在的期貨公司均造成了相應損失。為促進期貨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期貨業協會于2020年3月12日發布了《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

在此提醒廣大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珍惜、維護期貨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聲譽,保障期貨市場穩健運行;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态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